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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数字产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时间:2026-0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学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院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重庆数字产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Chongqing Digital Industry Polytechnic College。


学院住所:重庆市忠县电竞大道110号。


第三条 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学院为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方向:学院致力于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有较强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面向数字产业领域相关行业的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职业群,能够从事技术应用、管理和运维等岗位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办学定位:学院立足渝东北,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辐射中西部,对接数字产业,服务数字经济建设,着力构建以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服务数字产业为特色的高水平高职院校,成为渝东北数字产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数字技术应用和产品开发推广中心,国内有影响的高职院校。


第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院以全日制高职专科层次教育为主,职业培训、中外合作教育和成人教育并举。


第八条 办学规模:暂定6000人,具体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统筹核定。


第九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单位是重庆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举办者及学院


第十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重庆名睿新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办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院时,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理事会调整或换届时向学院推荐理事;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委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查阅学院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举办者权益;

(六)学院终止办学时,根据学院的法人属性,依法对学院剩余财产进行处置;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的权利:

(一)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二)设置学科和专业,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开展职称评审申报,调整人员结构比例,实施奖惩;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管理和使用好学院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举办者和学院理事会会议决议,依法办学;

(三)维护学院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本章程,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五)依据本章程接受举办者、理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及群团组织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重庆数字产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是学院政治核心,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领导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全方位,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和热心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敬业精神;

(三)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和学风;

(四)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选派。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等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建立健全学院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组织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条 学院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院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组织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学院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推选理事会职工代表,听取学院章程制定和修改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院教职工代表提议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工会。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工会,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按照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工会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申诉等工作。


(三)学生代表大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共青团。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中央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共7人,由举办者代表2人、党委书记1人、院长1人、其他院级领导1人及教职工代表2人共同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学院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开始按本章程规定产生。


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委书记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院长经理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理事会成员;其他院级领导由理事会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届期满后,应按照登记管理单位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成员可以依法连任。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决定其薪酬;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党委书记、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和监事;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决定学院举办者变更;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理事长1人,首届理事长由举办者委派的理事出任,第二届开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提名学院院长、副院长人选,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四)提请理事会审核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学院预算之外的投资、融资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电话或网络通讯(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的形式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告之召集事由、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其意愿及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理事权利。每位出席会议的理事仅可接受一份委托。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含理事会临时会议),需由1/2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对所议事项表决实行记名方式,每位理事享有同等表决权,并对自己的表决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讨论下列学院重大事项时,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应当由理事会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回避原则,当理事个人利益与理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1人,根据管理需要设副院长,副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


第三十八条 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院长任期原则上为3年,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三)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拟订学院基本管理制度、专业设置;

(五)聘任和解聘学院普通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才引进方案、教职工编制定额方案及工资标准方案;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本章程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院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办学;

(二)学院发生教职工、学生群体事件及重大安全事故;

(三)理事会认为院长不能全面履行其岗位职责;

(四)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五)由于自身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在学院正常工作;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予免职情形。


第四十二条 院长辞职,应提前30日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决策机构,由院级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人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审定。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院级领导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作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依法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分别为举办者代表2名、党组织成员1名和学院职工代表2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首届由举办者推荐的监事担任,第二届开始由监事会决议选举产生。


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组织成员经学院党委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依法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院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监事长或1/2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校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二)对理事、学院主要领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自主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和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实训、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学院自身发展等情况,调整或重新设置内部机构。


(一)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中级),并应具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3年,学术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二)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的教学质量保障机构,主要开展教学资料审阅、教学过程指导、监督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3年,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三)学院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依托学院内各专业和相关行业企业设立,为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指导、咨询的机构,由专业带头人、教师骨干、来自行业企业的高级主管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研究制订各专业建设与改革方案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3年,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加强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构建政产学研用合作协同育人机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工匠精神和创新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强化实践教学,推行“1+X”证书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条 学院按照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开展校企合作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职业岗位-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课程体系”过程构建课程体系,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职业岗位要求相统一,将教学内容与职业技能认证内容、职业岗位技能要求相融合,推行书证融通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按照教学大纲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管理。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有关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对接职业标准,服务产业发展需求,按规定选用教材。改进和创新教学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 学院大力推行案例化教学、项目化实训、岗位化实习;建设专业教学案例库、专业实训项目库;校企合作共建校外实习基地和校内实训基地;加强教学建设和创新创业教育,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院加强专业集群建设,将视市场的需要,设置单一类别的学科或专业,也可以设置多个类别的学科或专业,突出专业特色,优化资源配置,打造重点专业群,在重点专业的带动和辐射下,全面提升专业的整体水平;培育一支以双师型为特色的师资队伍,大力提高专业技术和科研水平,增强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以依法治教为基础、以质量保证为目标、以质量诊改为路径,按照“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逐步构建网络化、全覆盖、具有较强预警功能和激励作用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在学院、专业、课程、教师、学生五个层面建立起完整且相对独立的常态化自我质量保证机制;建设满足质量保障体系信息化需求的智能校园系统,提升学院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内涵建设,强化质量意识,树立现代质量文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牢固树立全面安全管理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追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施文化兴校战略,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城市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与地方环境和谐统一的校园文化体系。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逐步形成有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具有学院特色的师生共同价值观,引领学院健康发展。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教职工聘任工作。聘任的教师或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相应的学历要求。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学院教职工,劳动用工制度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规定执行。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相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学院内部设置的管理、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及学院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院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五)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针对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辅导员、学生处长及分管学生的副院长,学院将做出辞退处理;针对拒绝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教职员工,学院将做出辞退处理;针对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且情节严重的教职员工,学院将做出辞退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按照教师培训经费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培训经费,用于学校教师培训。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机制,制定教职工申诉办法,明确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业证明;

(四)学生取得学籍后,可以按学院的规定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并可以按学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重新选择专业;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合理、合法、理性表达有关诉求;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相关资助所承诺的义务;针对拖欠学费的学生,学院将暂缓提供各类考试服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入学注册、学习成绩记载制度、转专业与转学申请制度、休学与复学、退学制度以及毕业、结业、肄业处理的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收取的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学生资助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建立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假期时间或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获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包括生均补助经费、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以学院名义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接受捐赠的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办学积累等享有法人财产权,由学院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院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一期投入4.06亿元,保障学校后期发展与运行的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政府财政性补贴、专项资助;

(四)有偿社会服务和校办产业收入;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按不低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学院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进行分配。


第七十二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学院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置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牵头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集中管理学院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学院财务机构应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十四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理事会确定审批权限。理事长和院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并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按会计年度编制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十八条 学院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坚持“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避风险、可持续”原则。学院年度预算的收支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七十九条 学院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收费收入、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条 学院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师生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负债规模,改善学院债务结构,充分考虑学院自身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自主使用和管理。学院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五条 学院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学院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获得的捐赠纳入学院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


第八十六条 学院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十七条 学院保护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与权益,并合理合法利用。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同意后,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要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九十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九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对学院的财产清偿按照下列顺序: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学院举办者指定的其他非营利性学院办学。


第九十五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学院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由理事长或1/3以上的理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重庆数字产业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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